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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龍王與你共享海底新鮮事
2016年04月20日
2016 全國NGOs環境會議 海洋組訴求 2016.4.17
2016.4.17 AM 10:30
-
PM 3:30
開會時間:第13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
開會地點:立法院紅樓101、201
第八組:台灣海洋政策組
海洋組討論參與名單:
姓名
服務單位/
職稱
林愛龍(召集人)
台灣海龍王愛地球協會/
理事長
邱文彥(主持人)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教授
邵廣昭(主持人)
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研究員
林育朱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專案經理
吳佳其
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研究員
徐承堉
台灣漁業經濟發展協會/
常務理事
胡介申
荒野保護協會/
海洋守護專員
鄭慧新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執行秘書
文魯彬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常務理事
顏寧
財團法人綠色和平基金會/
海洋專案主任
林于凱
台灣海龍王愛地球協會/
副理事長
陳昭倫
中研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研究員
郭金泉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
教授
周蓮香
國立台灣大學生態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
教授
余欣怡
中華鯨豚協會 理事
陳薈茗
苑裡反瘋車自救會/
海線一家親環保協會 理事
徐順利
海巡署/
個人
海洋組會議結論:
(
一)
先成立海委會,兩年後升格為海洋部
1.
儘速建立公民參與海洋組改籌組規劃機制並落實
2.
行政院應盡速統籌整合海洋相關執掌,
於2017年6月8日前一同成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海洋保育署,
並2017年底前成立海洋研究院。
3.
海洋委員會成立後兩年,應改制為「海洋部」,
納入漁業及其他海洋產業管理、航運及船泊港口管理。
4.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海洋專業人員,
尤其包括海洋保育、資源管理、海洋環境保護、海洋法之專業人員。
5.
海巡署長、海委會主委、海保署長人選皆應具有海洋保育的新思維。
6.
海洋委員會務必積極推動海域空間規劃管理之立法。
(
二) 加強海洋保育執法
1.
海洋保育署務必要有直接的執法能力,並與海巡署明確分工。
(1)海保署負責12浬內的海洋保育規劃與執法
(2)海巡署負責專屬經濟區巡護、查緝走私偷渡及船舶救難。
2.
成立「海洋保育基金」
外國越界捕魚及各類海洋保育執法的罰緩應用來成立國家海洋保育基金
專款專用於海洋保育執法的支撐、在地海洋生態復育、海洋污染防治等等。
3.
檢討改進沿近海漁業統計資料之查報系統,在不違反個資法及其他法令之情況下,應公開所有漁獲的資料。
4.
建立海洋科學基礎資料庫,並應在研究計畫案結束後三年內,公開研究內容與研究數據。
5.
增列海洋保護區專責單位,或建立國家海洋保護區系統,加速海洋保護區的劃設(
包括完全禁漁區)
,並能連成網絡,建立長期監測及評估系統,並落實管理及取締。
6.
政府應於一年內採購海上夜航取締非法及越界捕魚漁船之相關配備。
(
三) 整頓沿近海漁業管理,恢復海洋生態資源
1.
永續漁業發展
(1) 2016年底前,頒布市場交易用中文魚名,
2018年以前明定亂標魚名的罰則與適用對象
(2) 2016
年底前,開始試用雲端申報系統,落實漁船漁獲卸魚登記。
(3)
鼓勵民間發展台灣永續漁產標章。
(4)
增加永續漁業管理及海洋保育教育宣導的人力、物力及經費。
(5) 加速海洋漁業轉型(漁村再造)、輔導漁民轉業。
2.
漁法管理
針對破壞性漁法進行進一步的管理檢討,尤其是拖網、刺網、扒網。
(1)
拖網具體建議:
a.
六海浬以內的拖網漁業,各縣市每年要有三個月以上的禁漁期。
b.
禁止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施放拖網。
c.
處理蝦拖網、舢舨拖網三海浬內違法拖網作業問題。
3. 結構問題
(1) 用油補貼應轉為沿近海資源管理復育經費。
(2) 逐年減少外籍漁工輸入,違法捕撈漁船應立即禁止聘用外籍漁工。
(3) 加強進口水產品用藥安全檢查。
(4) 嚴格禁止漁船私自轉載中國魚貨及台灣漁船私自載運魚貨至中國銷售。
4. 檢討「專用漁業權」
漁業署應於一年內,檢討「專用漁業權」執行之海洋資源復育成效, 並予以檢討改進。
(四) 守護海洋野生動物
1. 台灣白海豚
(1) 2016年底前公告重要棲息環境,召開跨部會整合會議,討論明確的保育措施並確實執行。目前台灣白海豚族群數量不足70隻,政府需以2030年回復至100隻為目標進行相關會議。
(2) 影響白海豚之重要開發案須審慎評估,資料與過程公開透明。行政院核准重要建設開發計畫前,如離岸風機、彰濱工業區、雲林工業區、台中港開發計畫等影響範圍更加廣泛,環境影響評估須更加嚴謹。
(3) 要求相關機關(經濟、內政、交通等部會)確實遵守環境基本法第八條。
2. 應加速增列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
(五) 海洋解放
1. 便利國人在【內水】活動
台灣是海洋國家,對於國土的認知不能僅有陸地。
從澎湖去台灣島、去蘭嶼綠島,都是在自己的家裡走動。但過去陸地思維把出港當成「出國」在管理,反覆擾民的安檢,對於船泊停靠與經營交通船的限制也十分不合理,有礙推廣全民愛海親海的活動辦理,讓走入海洋成了少數資源掠奪者的專利。
(1) 一年內修改戒嚴時期頒定的國家安全法第四、五條,重新以21世紀新思維、新科技作有效管理。未來海域使用規範要符合海洋保育的原則。
(2) 進行全國漁業及遊憩用船的船席位總盤點,清除實際無船、卻出租停泊位給他人者,便利人民擁有自己的船與停船位。
(3) 研擬廢除「漁船汰建」制度。
(六) 迎戰海洋廢棄物及加強海洋污染防治
1.正視海洋廢棄物議題,編列充裕之預算,調查與公告各縣市海洋廢棄物汙染程度與衝擊,並積極處理離島垃圾及塑膠微粒等問題。
2.釐清陸源性廢棄物的主要來源,以「溯源減量」為目標,逐步規劃岸際到河道的清理方案。
3.正視漁業相關事業廢棄物棄置之汙染公害,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制定撈捕與養殖相關漁具製造、回收與廢棄相關規範。漁業署應積極督促業者開發以他種材質取代原有使用保麗龍類或發泡類之相關漁業行為,並輔導或以部分補助方式協助漁民轉用他種材質浮棚。
4.透過國際及兩岸環保協議,聯合其他環太平洋國家如日本、韓國、菲律賓等國共同合作,並要求中國妥善處理境內廢棄物。
5.檢討修訂我國甲、乙、丙類水質標準,多設固定測站、長期監測並即時公布監測的數據。
6.檢討改善船隻擱淺前後的救難程序,修改法令使政府機關得於情況危急或超過一定期限(如:72小時)代行處理、強制執行船隻抽油或拖曳等,並盡速強化漁業及生態環境基礎資料及損失補償之調查;若向船東船公司求償無門,海洋保育基金應該代為緊急墊付。
張貼者:
海龍王 Oceanus
於
2016-04-20 16: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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