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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Share/Bookmark
[立院] 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2013.12.20
2013.12.20這個組織法草案,在各界的努力下,順利送進了立法院,希望能爭取三級機關70個名額的最後一個位置。由衷感謝藍綠立委們(感謝田秋堇委員、邱文彥委員、呂學樟委員、姚文智委員等四位委員發起,以及二十多位委員連署)的大力支持與協助,希望我國的海洋保育能真正受到重視  我們在草案中寫入「設置勤務單位」,為將來的「海洋保育警察隊」留下伏筆。 感謝中研院邵廣昭老師撰文呼籲
  [中國時報] 觀念平台-快快設立海洋保育署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24000493-260109
案由:本院委員   等 人,鑒於台灣四面環海,為使我國海洋生態得以適當保存與資源永續使用,相關海洋保育法律與政策得以落實與執行,增進國民了解與愛護海洋之保育意識,並跟上國際間維護海洋權利、整合海洋管理之趨勢。爰擬具「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執行、協調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海洋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態環境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二、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野生動植物棲地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三、劃定、監測、巡護及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與特別保護區。 四、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維護、巡護與恢復。 五、維護、巡護與恢復海洋生物資源永續利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規劃、督導、執行及協調海洋廢水排放、海洋廢棄物拋棄、海洋工程與開發等汙染之監測、預警及防治。 七、監測、預警及防治海洋環境災害。 、核准、監督海底工程及纜線鋪設等海床開發與利用等工程。 九、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整體管理及海域運用之調查、功能區劃及許可等事項。 十、規劃、督導及發行海洋保育資訊及知識之教育宣導等事項。 十一、規劃、推動海洋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之相關國際合作交流。 十二、其他海洋及海岸保育執法事項。 海洋保育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維護及巡護,與海洋生物資源破壞之巡防及調查事項。 二、海洋資訊分署:建立台灣海洋環境與生物資源資料庫,定期發行全國海圖資訊,規劃、製作及出版海洋保育相關領域之著作、影像、影音等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本署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為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

 
 
張貼者: Gold2013-12-21 13: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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