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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龍王與你共享海底新鮮事
2014年4月01日
海龍王對於漁業署「蟳蟹禁捕管制措施」的意見
前情提要:
2013
年
10
月
15
日
台灣漁業署公告了五種螃蟹的撈捕管理措施,希冀保護小蟹長大、母蟹順利產卵…
註
:
農漁字第
1021326453A
號公告「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草案」
∮海龍王的意見∮ -2013.10.23
一、
漁業署擬規範蟳蟹撈捕作業、頒布管制措施,台灣海龍王協會
(
簡稱
海龍王
)
關注海洋資源永續使用、推動「消除沿近海
IUU
」,漁業署此舉有助於消除
IUU
中的
Unregulated(
無管制規範者
)
,海龍王給予肯定,並期許漁業署日後持續高效率朝此方向善盡公部門之職責。
二、
關於草案第一項之禁捕甲殼寬度規範,海龍王理事中有科學研究領域為蟳蟹者,依其過往經驗,
蟳蟹敏感,易受到撈捕壓力而提早成熟抱卵
,甚至曾見抱卵善湧蟳殼寬僅
4
到
5
公分;然
母蟹第一次抱卵後,仍會繼續長大、加寬甲殼,而殼寬愈大者抱卵量愈多,較能保障資源永續
,故不建議以曾發生最小抱卵者甲殼寬為管制標準,
建議以
50%
以上的成熟抱卵甲殼寬為標準
。
海龍王參酌研究資料、並提供漁業署參考
(
如附檔,摘錄自《台灣西南部沿海蟹類的種類組成及優勢種之時空分佈》第
78
頁
)
,絕大多數紅星梭子蟹抱卵甲殼寬為
100m
m
以上,故海龍王
建議鏽斑蟳、紅星梭子蟹、遠海梭子蟹、旭蟹,訂為十公分
(
善湧蟳殼兩端無刺,則為八公分
)
;或預告管制措施實施一週年後,將逐年調寬至十公分,方能確實永續蟳蟹資源,也避免限制了未來調整的空間。
三、
關於草案第二項之開花母蟹禁捕期,惟消費者一般均知曉,
開花母蟹蟹卵排出體外越多,體內蟹黃蟹膏越少
,因而往往拒買。漁民或攤商為了賣出高價,常使用工具將露出體外的卵刮除,或放在水箱中一段時間讓小蟹跑出來後再賣。故此項規定恐徒留美意,而難以發揮實效。建議修正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禁止漁船捕撈
母蟹
」,避免爭議,以利漁民遵守與主管機關執法。
四、
關於草案第三項後段之刺網誤捕者例外規定,因
蟳蟹離水一小時即有死亡之虞
,故進港後十二小時再放回海中,蟳蟹存活率可能趨近於零,實無保育之效。且實務上刺網業者與蟹籠、拖網業者相同,皆能在海上作業時,立即於漁船上進行漁獲分類工作,有能力立即將小蟹與母蟹自網具上移除放回海中,故海龍王
建議刪除
「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
督促刺網業者盡其愛護海洋資源之責
。
倘若漁業署最後仍開此例外,海龍王則建議補充細節為「但以刺網誤捕者,限於卸貨漁港之整補區自網具上移除,
存活蟳蟹應立即置於打氣之乾淨海水中保護
,
並應於漁船進港後十二小時內放回海中。」以避免為德不卒之憾。
五、
關於草案第五項規定「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
…
」,疑為筆誤,應為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第六款
規定。
六、
為使蟳蟹管制措施更加完備,海龍王建議漁業署增列以下規定:
1.
增加刺網網目規範
。
因刺網與梭子蟹緊密相連,故應限制刺網網目大小,建議網目大於
50%
蟳蟹抱卵甲殼寬,即刺網網目應大於十公分,方能治本。
2.
禁止飼料加工廠收購禁捕小蟹
,訂定罰則,展現保護蟳蟹資源之決心。
3.
禁止市場攤商或餐飲業者販售體型過小蟳蟹或開花母蟹
,違者應立即開罰,並建立消費者檢舉制度與系統。
七、
除了頒布蟳蟹禁捕管制外,建議漁業署即刻同步
建立公開的蟳蟹科學資料庫,詳實記錄各縣市蟹蟳捕撈種類、數量及重量之長期數據
,
並廣納學界、漁業界、海洋保育組織等民間團體長年提供數據,以厚實我國漁業管理之能量。
八、
建議漁業署
加強食材採買者、民眾消費者挑選「合法蟳蟹」之永續海鮮推廣教育
,並建議結合諸端業者與民間團體之力量,多方宣傳推廣,以點亮海洋新希望。
九、
漁業署依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公告徵求草案意見,若有爭議,應依同法第
155
、
156
條
舉行聽證
,釐清爭議、尋求最佳共識或第三方案,以符公正、公開、民主之行政原則,並利提昇行政效益。
張貼者:
Gold
於
2014-04-01 23: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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