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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龍王與你共享海底新鮮事
2013年03月22日
[公聽會] 禁底拖網之意見 2014.6.22
前言:
底拖網如果沒有好好從掌握「漁撈量」、「下雜魚比例」下手管理、登記觀察,將永遠是一場各說各話、甚至自我感覺良好的混仗。
但無論如何,底拖網板對海床與底棲生態的傷害,越是頻繁,我們海洋之母要喘口氣恢復的機率,就越微乎其微.....
我們最不知道的是,蝴蝶效應下,受損的海洋生態系會將地球氣候變遷帶往何方,這是最需要小心謹慎面對的。
【
2014.6.23
禁底拖網公聽會 海龍王愛地球協會意見書 】
面對現實:管理不足、執法不力
應擴大拖網禁漁區 加強漁獲與交易管理
由於「拖網漁法」對海洋環境與生物資源影響頗鉅,近年來相關管理方向已經拉鋸數次以上,而執法與開罰問題亦常為釣客漁民所詬病。此次立委提案修改漁業法第
48
條,欲將底拖漁法之限制提高至法律位階,與毒電炸般等量齊觀。究其保育海洋立意與理想性極佳,海龍王愛地球協會
(
以下簡稱海龍王
)
給予肯定。
然而在
2014
年的今天,雖然理論上知道拖網漁法可分為底拖與中表層拖,亦知底拖網的網板對海床上的底棲生態傷害甚鉅、回復困難,但目前無論國內或國際間,皆無技術能遠望便「一眼即知」該船正在底拖或中表層拖,面對「管理科技力有未逮、執法量能望洋興歎」的現實,海龍王本於保育海洋生態、推動永續海鮮制度的使命,提出以下建議,供政府與漁業產業界共同思考與支持。
建議方向
由於我國漁民無論在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公海上作業,都受到漁業法的規範。考慮目前執法能量不足,海龍王建議逐步推進。近期兩年內,基於保育中重要概念「預警原則」,建議:
立即加重罰鍰、
禁止將拖網漁網
放入
禁漁區
(
而非僅止於
"
作業
")
,漁獲應強制申報、公開拍賣;禁漁區外推至
六海浬
或水深
50
公尺
外;規範網目、並逐年加大
。五年內,以「
取得詳實漁獲數據
」為優先目標,建立有效漁業管理機制,補實海洋生物科學研究。
長期而言,
12
海浬
內應朝最高標準進行管理、執法與保育
,
12
海浬
外的專屬經濟區應積極建構執法能量,包括落實取締海上魚貨交易
(
以確保岸上得到的「卸魚量」數據能趨近於
100%
的實際「漁獲量」
)
;與他國重疊的專屬經濟區,建議積極推動雙邊協議,邀集各國共同推動東亞區域漁業管理、海洋保育政策與執法。
在上述前提下,海龍王協會提出以下管理與執法建議。
一、漁船管理
(
含漁網
)
建議以最快速度實施。
1.
拖網漁船在禁漁區內應禁止
放網
,而非僅禁止作業。
以利執法、以杜裁量爭議。
2.
漁船於禁漁區內違法拖網三次以上,應吊銷漁船執照。
3.
動力漁筏應給予拖網作業許可,目的是將現有船隻納入管理、
以獲得漁獲數據。
4.
應立即減少拖網漁船用油補貼,馬力數建議乘上
50%
,
避免變相鼓勵從事拖網漁業。
本會近來得知部份漁船今年有加大主機與副機的改裝現象,應防範其隨之加大的拖網撈捕量能及濫領來自人民納稅之用油補貼。
5.
立即要求地方主管機關,盡速頒布拖網網目管理,
並視漁獲狀況,逐年加大網目。
根據學術研究報告,許多拖網漁獲中,下雜魚名列第一,部分雙拖網下雜魚比率高達近
50%
,嚴重傷害漁業資源(*1)。本會建議除特定漁獲
(
如櫻花蝦
)
外,理想底拖與中表層拖網目均應大於
6c
m(2
寸
)
,避免撈捕過多未成熟且每重量單位價格不高的小個體經濟魚類,給予其最初性成熟體長的機會,使其至少投入繁殖一次,增加漁業資源。
6.
長期建議朝向「底拖網」與「中表層拖網」等更細緻的區分方向
作管理,包括船隻、作業許可及漁獲統計,皆應區分。
二、漁撈作業管理
(
含漁區、漁期
)
建議政府以三年為限,做研究準備。
{C}
1.
{C}
強制拖網漁獲申報,船長應填報漁撈日誌。
{C}
2.
{C}
訂定拖網總容許漁獲量。
{C}
3.
{C}
六海浬
內全面禁止拖網,以加大對近岸底棲生態之保護。
過去爭議違法案件許多都在三海浬邊線作業;三海浬離岸邊、河口生態實在太近,因此建議外推至六海浬,六海浬以外建議採取禁漁區公告,以避開敏感及脆弱生態系區域。此外,亦建議水深
50
公尺以淺地區禁止拖網作業。
{C}
4.
每年拖網作業應連續休漁三個月,如三~五月的小魚長大時期。
{C}
5.
輔導建立各地自律管理組織,每季舉辦拖網管理會議,了解漁業資源現況、討論減低下雜魚漁獲等各議題。船長每年應至少參加兩場以上,未參加者,應限制其申請用油補貼。
海龍王相信每個行業都負有地球公民的責任。而領取自人民納稅而來的用油補貼者,更應該盡到守護我國海洋資源的義務。
{C}
6.
加強拖網漁業之環境影響研究。
包括
3-12
海浬
、12-200
海浬
之環境影響及禁漁區研究。
{C}
7.
研究底拖與中表層拖區隔管理、執法之方法,
及研究輔導底拖網轉作中表層拖網或其他較永續的漁法之辦法。
{C}
8.
長期,應訂定混獲過多下雜魚、礁石等比例上限及罰則。
違者應受罰與接受輔導。
三、魚貨管理
建議以最快速度實施。
1.
禁止拖網魚貨於魚市場場外交易,應全部公開拍賣。
本會認為此舉有益於
1)
掌握漁獲數據,使漁業資源正確評估與管理。
2)
漁民的魚貨能得到合理的價格與保障。
3)
增加漁會收入,使漁會有財源協助管理漁撈作業、協助舉辦
拖網自律管理研習等。
2.
嚴格禁止海上魚貨交易與運搬行為,違者應重罰;累犯應吊銷漁船執照。
海龍王主張沿近海漁業負有我國「糧食安全」的責任,應杜絕一切未受管制的外銷行為,特別是與中國大陸漁船的海上交易。此舉有助於提高本國漁獲量數據的精確度。以我國海洋生態傷害為代價的撈捕,更應該留在國內市場、供給國內民生用魚。
3.
輔導養殖漁業改變飼料型態,將生鮮餌料改為人工飼料,
以減少下雜魚之需求量。
海龍王主張任何沿近海魚貨皆應「優先且主要」供給我國國民食用,而非將大部分的魚貨拿去養魚外銷。在此命題下,管理漁法、提高魚貨品質、監測海域水質、控制進口魚貨,以確保國民健康與海洋生態健康。
四、加強執法與罰則
1.
違法拖網作業應將罰鍰提高,累犯情節重大者應吊銷相關漁業證照。
2.
研擬、推動民眾檢舉獎金制度。
3.
海巡署應提升執法專業與素質,盤查嫌疑漁船時,開口請勿說:「剛剛有人檢舉你。」即使未透露具體檢舉人資料,此舉仍會害到所有潛在的檢舉人。
曾有釣客向本會反應,他們撥打
118
檢舉後,停在岸邊的整排汽車都被刮傷,疑似遭到報復,令人心生畏懼。海巡署應勤於提升第一線執勤人員執法細節。
4.
海巡署查緝技巧建議採「創新作為」,例如大幅採用空拍,搭乘民船蒐證等等。
5.
漁業署長期應朝「魚貨端的稽查」來發展管理細則與增加漁業署自身查緝量能,以減低底拖網與中表層拖網對海洋生態的傷害。
為促進永續漁業的長期發展,海龍王協會認為全面禁止拖網漁法、收購漁船、給予離漁金等作法,是在「倘若發展漁業管理十年仍告失敗、執法始終不力」之情況下,最後的選擇。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
101年度科技計畫研究
報告
〈台灣西南海域拖網漁業資源時空變動與永續利用之研究〉
,第8頁
張貼者:
海龍王 Oceanus
於
2013-03-22 2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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