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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2日 Share/Bookmark
國際組織及各國對底拖漁業的相關作為及法規
國際組織-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     2007.5月 「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在智利沿海城市仁納卡集會並達成協議,決議除非已經做過事前評估,並採取嚴密防範措施,不然漁民在目前已知,或是可能存在脆弱海洋生態系統的南太平洋水域,都不得使用拖網捕魚。為確保協議落實,將設立觀察員及監測制度,拖網漁船只能在瀕危海洋生態系統5海浬外活動,不能越界。   國家:   一、台灣   台灣自1991年起推動兩階段之減船,整體而言,我國漁撈能力共計減少20%,其中包括減少263艘拖網漁船。漁業署並在2007年針對一百噸以上的大型拖網漁船,特別進行收購。   二、美國西岸   2006.3.10美國明令在其西部海域,從加拿大到墨西哥的領海,全面禁止底拖網捕撈作業。此計劃由美國太平洋漁業管理委員會提出,在2006.3.8由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核淮,其適用範圍涵蓋了整個美國西岸,有15萬平方英里的海域被劃為魚類重要棲息地。該計劃保護範圍深達海底3,500公尺,目的是要讓枯竭的魚類資源恢復生機。   三、阿根廷南端   2008.9.26阿根廷政府下令該國南端外海136哩一座海底島嶼的周邊海域為禁漁區。這片位於南大西洋的海域,即是眾所周知的「柏伍德岸堤區」(Burdwood Bank),為一範圍涵蓋694平方哩的保護區,其中蘊藏著世界上獨有而豐富的各種硬珊瑚和軟珊瑚品種。根據阿根廷國家漁業委員會(Federal Fisheries Council)的指令,永久禁止該區包括底拖網漁業(bottom trawling)在內的所有漁業活動。    ※本文為海龍王愛地球自行編纂,供內部環境教育討論使用,若資訊有誤或版權有議,歡迎來信指教。惜福感恩※
 
張貼者: Gold2008-10-02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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