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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5日 Share/Bookmark
台灣底拖漁業的現行法律規範

 Part7.台灣底拖漁業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漁業法     依據中華民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其中第四款:「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二、農委會漁業署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八五三四四號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公告事項: 一、   為養護及管理台灣地區沿近海漁業資源,以維繫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特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其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如下:   (一)自公告日起,禁止未滿五十噸拖網漁船於距岸三浬內作業。 (二)自公告日起,禁止五十噸以上拖網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作業。   二、   本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或縣市轄屬海域內,倘有特殊之漁業資源需使用拖網漁法才得以捕撈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參酌轄屬漁業環境及海域條件,評估在不致影響其他漁業資源狀況下,依據漁業法第五十一條訂定作業規範,並提具詳實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三、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88.10.30) 拖網漁船於烏魚汛期間,其禁漁區如下:    (一)未滿五十噸單拖及雙拖網漁船禁止在距岸三浬以內作業。  (二)五十噸以上單拖及雙拖網漁船禁止在距岸十二浬以內作業。   四、舢舨漁筏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審核要點 (89.01.03修訂)     第四條:「舢舨、漁筏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拖網漁業、娛樂漁業及其他法規規定不得經營之漁業。」   五、漁網網目的法律規範   目前台灣並無全國性的底拖網目尺寸上之限制,僅由各縣市農漁局各自管制。   實例:   一、   台灣的澎湖縣農漁局特別公告,內灣海域禁止使用網目尺寸小於三公分之網具及燈火漁業作業,違反前者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等同於美金1000元)以下罰金。   二、   澎湖縣政府亦禁止縣轄海域(十二浬)使用滾輪式拖網作業,違反者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張貼者: Gold2008-10-05 1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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