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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5日
台灣底拖漁業的現行法律規範
Part7.
台灣底拖漁業的現行法律規範
一、
漁業法
依據中華民國《漁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資源管理及漁業結構調整,得以公告規定左列事項。」其中第四款:「漁區、漁期之限制或禁止。」
二、農委會漁業署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八五三四四號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公告事項: 一、 為養護及管理台灣地區沿近海漁業資源,以維繫沿近海漁業資源之永續利用,特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其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如下: (一)自公告日起,
禁止
未滿五十噸
拖網漁船於距岸
三浬
內作業
。 (二)自公告日起,
禁止
五十噸以上
拖網漁船於距岸
十二浬
內作業
。 二、 本公告實施後,直轄市或縣市轄屬海域內,倘有特殊之漁業資源需使用拖網漁法才得以捕撈者,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參酌轄屬漁業環境及海域條件,評估在不致影響其他漁業資源狀況下,依據漁業法第五十一條訂定作業規範,並提具詳實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三、烏魚汛期海上作業規範(88.10.30)
拖網漁船於烏魚汛期間,其禁漁區如下: (一)未滿五十噸單拖及雙拖網漁船禁止在距岸三浬以內作業。 (二)五十噸以上單拖及雙拖網漁船禁止在距岸十二浬以內作業。
四、舢舨漁筏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審核要點 (89.01.03修訂)
第四條:「舢舨、漁筏不得經營珊瑚漁業、採貝介類漁業、潛水器漁業、
拖網漁業
、娛樂漁業及其他法規規定不得經營之漁業。」
五、漁網網目
的法律規範
目前台灣並無全國性的底拖網目尺寸上之限制,僅由各縣市農漁局各自管制。
實例:
一、 台灣的澎湖縣農漁局特別公告,內灣海域禁止使用網目尺寸小於三公分之網具及燈火漁業作業,違反前者處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等同於美金1000元)以下罰金。 二、 澎湖縣政府亦禁止縣轄海域(十二浬)使用滾輪式拖網作業,違反者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張貼者:
Gold
於
2008-10-05 1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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