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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06日 Share/Bookmark
台灣法律上底拖網漁船的管理現況
Part6.台灣法律上的拖網漁船管理現況   前言:   一般在漁業資源的法律規範中上,是從「漁船噸位」與「拖網網目」兩方面做分類。依據台灣法律上對漁區的規範,拖網漁船分為大、中、小三型。大型拖網漁船都是在100噸以上,中型拖網漁船則在50至99噸之間,小型拖網漁船則是未滿50噸者。   相關法令的制定     為了因應底棲性漁業資源逐年降低之趨勢,自西元1967年起,台灣政府開始採取拖網漁船漁區作業限制。並自1989年起全面實施漁船建造限制,以減緩資源採捕壓力;同時依據《漁業法》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進行規範。     台灣自1991年起推動兩階段之減船,整體而言,我國漁撈能力共計減少20%,其中包括減少263艘拖網漁船。漁業署並在2007年針對一百噸以上的大型拖網漁船,特別進行收購。     近年來,拖網作業船數雖有所減少,但由於漁船功率加大,作業時間延長,以促使產量不斷提高。漁船的管理與汰舊換新,是重要的漁業資源管理課題。   執行實況    國內     台灣自1989年管制近海三海浬底拖網作業以來,國內漁民之違法情事仍時常發生。一旦海洋巡防總局登船檢查確定,實務上,會對船主與船員各處以新台幣三萬元,共六萬元(近USD2000)之行政罰緩。然而許多漁民過去仍無「永續利用」之觀念。2001年四月時,在高雄縣便發生多起拖網漁船不服警方取締,欲衝撞海巡隊警艇之事件。   涉外     除了我國漁民的違法情事外,近年來,更有中國漁船採用對生態破壞力巨大的滾輪式拖網,非法進入台灣領海捕魚。如何有效趨離中國漁船,乃台灣當局之共要課題。     台灣澎湖縣政府為杜絕中國之船舶破壞海洋生態之行為,歷年來要求海上巡防單位確實負起護漁工作,依法將未經許可入侵澎湖12浬內作業之中國船舶帶上岸處理,採取沒入漁具、漁獲物之措施,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海巡隊初步提供資料顯示,已超過千艘船舶遭受漁具、漁獲物甚至沒入船舶之處分。
  
 
張貼者: Gold2008-10-06 11: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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