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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09日 Share/Bookmark
海龍王對「拖網禁漁區限制修正」的意見 2014.9.9

本會對 貴署10391日農漁字第1031326104號預告修正「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提出意見,詳如說明。
一、本會關注海洋保育,致力於消除沿近海的海洋生物資源之百慕達大三角「IUU」,其中拖網作業是IllegalUnreported的大問題之一。貴署擬修正相關規範、提高罰則,本會給予肯定,並期待 貴署日後持續朝此方向善盡公部門之職責。
二、管理辦法名稱建議修改為「拖網禁漁區與休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三、關於修正草案第一項,鑒於過去十三年來執法取締困難的原因之一,是「作業與否」難以從海面上認定,甚至成為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上敗訴的主因。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乃敗訴之所在」,懇請 貴署務必務必考量執法技術,嚴格限制禁漁區內之任何可能施行拖網作業之行為,將「禁止放網」納入限制事宜。故建議修正為:
  ()禁止漁船於距岸三浬內施放拖網與從事拖網作業。
  ()禁止總噸位五十以上漁船於距岸十二浬內施放拖網與從事拖網作業。
 
{C}四、由於目前僅限三海浬內全面禁止拖網作業,尚不足以保護及復育我國沿近海其部份敏感脆弱之海洋生態區與亟待資源復育之漁場,應佐以隨時針對需要保育的區域,進行動態式的限制作業漁場公告。故建議新增第一項第三款:
  ()禁止漁船於距岸三浬至十二浬之特定禁漁區施放拖網與從事拖網作業。
     特定禁漁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參酌轄屬漁業環境或海域生態健全評估報告後,每年予以公告
 
五、休漁期」是今年六月禁拖網修法公聽會上的稀有難得之多數共識之一,敦請貴署劍及履及,落實在此次修正案中。故建議增為在修正草案第二項:
  二、拖網休漁期規定如下:
  (一)每年擇定繁殖期連續二個月為拖網漁船休漁期。

()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應每年予以公告。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不為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代為公告。
 
六、關於修正草案第二項,鑒於2009年快速雙拖實驗計劃對海洋生態造成的衝擊及引起漁民與社會憂慮的前車之鑑,敦請 貴署於修正案公告同時,亦針對使用拖網漁船進行試驗研究之相關申請,另行制定申請核准辦法辦法中建議限制實驗計畫時程為一年以內,並應將漁民與海洋保育團體納入訊息告知與意見陳述體制中。故第二條建議增加第三項:
 (三)第一項試驗研究之申請與許可,依據本會公告之規範辦理。
 
七、建議 貴署每月公佈前月修正草案第三項之開罰統計數據,包括違法數量、違法海域、罰鍰金額等等,納入公民社會監督之量能,共同保護我們的海洋。
八、建議 貴署盡速比照魩鱙漁業管理規範,頒布《拖網漁業管理規範》,規範拖網作業申請資格、總容許漁獲量、拖網網目大小、自律組織、漁撈日誌、漁獲混獲比率規範與稽查等等相關管理辦法,補實我國沿近海拖網漁業管理之空白,邁向海洋資源得以真正永續使用之願景。
 
張貼者: 海龍王 Oceanus2014-09-09 0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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