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FDA針對海鮮命名的問題,特別訂出幾項原則: 1、在法律規章上通用的俗名,可做為市場名(Market Name)使用。目前這類的俗名有:太平洋鱈魚、鰹魚、 蟹肉、格陵蘭大比目魚、罐裝牡蠣、罐裝太平洋鮭、罐裝 鮪魚、鯰魚。 2、會造成食品安全及市場價格上的錯誤判斷、誤導,或是字 義上不符合該生物特徵、品質、價格及分布海域的海鮮 名,不得被當作市場名。 3、在某一通用類群下(如:鮪魚、鮭魚、石斑魚)再做細分 的,且已在消費市場慣用的海鮮名,可當作市場名。例 如:黃鰭鮪魚、紅鮭、銀鮭等等。但像「pollock」及 「cod」(台灣皆稱為鱈魚)等雖屬同一類群,但市價差異太大的魚名,就必須做 更清楚的區分。 4、根據生物學分類上所用的物種俗名,通常可作為市場名, 除非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5、若為首次進口海鮮,則以國際上通用名作為市場名,但不 得違背原則2。 6、當以上原則皆無法適用時,可以新創名作為市場名,但不 得違背原則2。例如:巴沙鯰魚(Basa Catf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