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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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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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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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執行、協調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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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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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態環境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二、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野生動植物棲地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三、劃定、監測、巡護及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與特別保護區。
四、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維護、巡護與恢復。
五、維護、巡護與恢復海洋生物資源永續利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規劃、督導、執行及協調海洋廢水排放、海洋廢棄物拋棄、海洋工程與開發等汙染之監測、預警及防治。
七、監測、預警及防治海洋環境災害。
八、核准、監督海底工程及纜線鋪設等海床開發與利用等工程。
九、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整體管理及海域運用之調查、功能區劃及許可等事項。
十、規劃、督導及發行海洋保育資訊及知識之教育宣導等事項。
十一、規劃、推動海洋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之相關國際合作交流。
十二、其他海洋及海岸保育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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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育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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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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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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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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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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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維護及巡護,與海洋生物資源破壞之巡防及調查事項。
二、海洋資訊分署:建立台灣海洋環境與生物資源資料庫,定期發行全國海圖資訊,規劃、製作及出版海洋保育相關領域之著作、影像、影音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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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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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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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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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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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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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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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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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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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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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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